【港區國安法】陳弘毅︰中央行使管轄權的「特定情況」 希望有較明確界定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6/22 16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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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法委員會委員、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撰文指,冀法案對於中央可行使「管轄權」的「特定情形」,能夠有較明確界定。(資料圖片)

「港區國安法」條例草案出爐在即,基本法委員會委員、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撰文指,冀法案對於中央可行使「管轄權」的「特定情形」,能夠有較明確界定,「而且範圍應非常狹窄,如涉及涉嫌犯罪人被移交內地,其程序上的保障必須是充分的。」

陳弘毅指出,根據新華社發布的「港區國安法」的草案說明,國安法將規定中央有關機關在「特定情形」下,對「極少數」國安法案件行使「管轄權」,但沒有披露所謂特定情形是甚麼、管轄權的內容是甚麼。

草案說明亦提及,國安法將授權行政長官從現任或退休法官中,挑選若干人士,審理國安法案件。陳弘毅認為,這個建議頗具爭議,行政長官在在訂出可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名單時,可考慮設立徵詢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的程序,並在國安法中,列出特首作出挑選時,應考慮的因素和標準,例如有關法官的國籍,以及其以往審理案件的專長和經驗等。

陳弘毅又指出,就新華社「草案說明」所披露的資料而言,即將制定的國安法是「較為溫和的」,體現出中央尊重一國兩制、香港原有法治和人權保障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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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尹櫻霖